是該為同性伴侶維護權益的時候,支持同性婚姻!

五月,是報稅的季節,也是一個令同性伴侶頭痛的季節。為啥?因為民法有規定婚姻一定要「一男一女」啊!

這些同性伴侶有的在一起已經幾年、幾十年了,在他們心中,「長相廝守」、「照顧一輩子」是他們互相的承諾,其實他們早就已經「結婚」了,缺的,就是這個「名份」。

「名份」,也許你會想說似乎沒有什麼大不了的,很多異性戀在一起很久都沒有結婚啊。不,這你就錯了,這些不結婚的異性戀是可以「選擇」的,他們想結婚隨時可以結婚。那同志伴侶呢?只能在那邊乾瞪眼,想結婚還沒得結勒。那結婚會有什麼好處?多著勒,下面僅列出就我所知道的部份:

  • 戶籍上,對方不再是「寄居」者身份,而是「配偶」,在戶籍上有了正式的地位。在法律上也有保障。
  • 領養小孩會比單身來得簡單。(不是有人叫囂說要同志負起養育下一代的責任嗎?)
  • 財產將能「共有」。
  • 買房子安家?現在政府的「青年安心成家專案」只要結婚就可以申請!
  • 保險受益、財產繼承都因有了「配偶」名份,得到了相對的保障。
  • 繳稅可將兩人合併申報,可以提高免稅額,進而節稅。

隨便一列,這幾條都與所有同志伴侶息息相關,這是同志們夢寐以求但是求不到的東西。只能望洋興嘆!

有人拿傳統觀念與社會道德甚至宗教理論來批評,甚至還有非常激烈的:

2010-05-05_234517

(沒錯,搜尋同志婚姻,這筆搜尋結果在第一筆 抓圖於2010/05/05)

但是基於每個人都有思想與言論自由,就不多著墨在這些批評上面。

我只想說,通過同志婚姻或是同志伴侶相關法案,只是同志們在社會上「能夠讓他們好過一點」,還有「享有與一般人同等權利」的法案而已,這不會搶奪異性戀的任何自由與權利,更不會讓異性戀變成同性戀(別笑,我真的聽說過這種論點)。而且,婚姻是基本人權之一。

人權,是指「人,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