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錄 / 法官說:黃柏銘是認真嚴謹的醫師,而且沒有打病人

真正的聲音應該廣傳出去,為了一個醫生,特別轉錄以下文章,原始來源:台北淪亡記

法官說:黃柏銘是認真嚴謹的醫師,而且沒有打病人

上星期四,我依據二審法官判黃柏銘醫師無罪的判決書,發表「有誰在乎事實的真相 」,意外引爆網路分享,前兩天就帶來25000人閱讀。但黃醫師的冤屈平反了嗎?還沒。上Google用「黃柏銘」查詢,第一頁出現的標題依舊是「譙病人 再動粗」、「醫師抓狂怒毆病患」、「醫師打罵病人」。一旦病人上網查詢,還是會對黃醫師帶著異樣眼光。等哪天黃醫師小孩長大會上網了,難道我們還要讓小孩 問他:「把拔,網路上說你是沒醫德的醫師?」

只有蘋果日報做出回應,拿掉「動新聞」,並在原先一審有罪的新聞 底下補充二審結果,值得按一個「讚」。不過,蘋果日報的即時報導「慈濟醫罵幹打病患無罪網友讚『法官英明』 」,也還是犯了錯誤:判決書裡,法官查明,黃醫師沒有打病人。

二 審法官有掌握什麼新證據嗎?沒有。法官只是認真地一格一格、一秒一秒地分析監視器畫面,加上證人證詞,法官認為,平時「認真嚴謹」,為了病人會自動延長上 班時間的黃醫師,在長期疲憊的工作壓力下,已經對某輕症病人看診、解釋二十分鐘,病人仍不接受醫療專業解釋,導致黃醫師情緒失控罵一聲「幹」。病人因此抓 住他的衣領,用力將黃醫師拉高至身體前傾,黃醫師伸出右手去抓病人拉住他衣領的左手。法官總結說:

「自二人開始因互相拉對方衣領,及警衛 馮OO介入架隔、護士鍾OO勸止無效,錄影畫面上形成多人擠成一團,至遭強力分開之二人肢體衝突時間,計僅十秒,且二人均僅係拉住對方領口互為拉扯,均無 暇騰手為毆打動作,此由監視錄影畫面亦僅見二人拉扯而未有出手揮打動作可証。則檢察官起訴被告有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其左手手腕受傷之傷害犯行,與事証不符, 自無足採。」

沒有「怒毆」,沒有「打罵」。證據明確,黃醫師只需為他失控的那聲「幹」道歉即可。之後病人受激而抓黃醫師衣領,黃醫師「正當防衛」(法官用語)去抓病人左手,都是正常反應。

原本還待在慈濟醫院時,黃醫師的生活是:

「我 平均13小時上班內只吃飯一分鐘,病人身體虛弱我幫忙推床,其他拔點滴辦出院換藥挖大便這些事我都做」「醫院是8-8班,就是8AM-8PM/8PM- 8AM,我都上7-9,7AM-9PM,7PM-9AM,我接的病人我等報告給動向,這樣就不必丟給下一班,但這都沒加班費的」法官調查,確認他的負責盡 職,但因為一時沉不住氣被渲染,他被迫離開忙碌的慈濟醫院,離開急診的一線戰場。黃醫師覺得:「努力做好,卻被流言蜚語螫傷,我真的累了…..」

現在,法官還黃醫師清白,在判決書肯定他對病人的付出,可是三大報網站還留著先前的報導,沒有如蘋果日報般加註更正。有些轉貼網路新聞的個人網站、部落格,不易聯絡,也無法用「新聞倫理」要求撤文。黃醫師這輩子都要一直擔心別人的眼光嗎?

不, 當然不是,我們每個人都可以出點力氣,幫黃醫師平反。我花3小時寫這篇文章,修修改改又12小時。現在,貼上我的部落格,24小時內,用「黃柏銘」搜尋, 在Google上就會出現這行標題。如果你願意轉貼這篇文章到你的網站、部落格,幾天內,搜尋引擎上又會多出一行標題。 如果你沒有網站或部落格,請將這篇文章在臉書、噗浪、推特、G+或其他管道分享、散播出去,也許你的網友裡會有人願意轉貼這篇文章。

只要有一群網友願意這麼做,不用多久,在網路上輸入「黃柏銘」三個字,就會出現一整排標題轉述二審宣判結果,即使新聞網站沒有更正、轉貼的網站沒有撤文,搜尋的人還是看得到事實的真相。當黃醫師的病人、小孩查詢到沒有更正的過時新聞時,今天這篇文章,就會在他們眼前浮現。

我不認識黃醫師, 只是覺得,多寫這兩篇文章,我還可以。建議你也看一下「有誰在乎事實的真相 」。

引述法官的翔實記錄如下

依 現場錄影畫面顯示:五分十一秒,護士鍾OO靠近兩造,並轉頭朝看向二人方向;五分十二秒,告訴人起立,鍾OO適行至告訴人身後,左下角著制服警衛馮OO入 境;五分十三、十四秒鍾OO趨前,舉起左手,自告訴人及彭OO間穿過,介入被告與告訴人間,馮OO跟隨其後;五分十五、十六秒告訴人右手伸向被告胸前,被 告右手仍垂放,無動作;五分十七~廿秒,告訴人面向鍾OO及馮OO方向;五分廿一秒,告訴人左手抓被告領口,被告右手方舉起 ,然尚未與告訴人接觸,馮OO二手架隔二人,廿二秒馮OO身體介入二人間,被告以右手抓住告訴人拉其衣領之左手;五分廿五~廿六秒,被告醫袍領遭拉高,上 半身向告訴人向呈斜立;五分廿七、廿八秒,被告均是上半身前傾,與告訴人往後方拉擠等情。核與証人鍾OO、馮OO結証係告訴人先出手拉被告衣領一情相符, 自堪採信。

又依錄影畫面顯示於五分廿五秒~卅五秒,自二人開始因互相拉對方衣領,及警衛馮OO介入架隔、護士鍾OO勸止無效,錄影畫面上 形成多人擠成一團,至遭強力分開之二人肢體衝突時間,計僅十秒,且二人均僅係拉住對方領口互為拉扯,均無暇騰手為毆打動作,此由監視錄影畫面亦僅見二人拉 扯而未有出手揮打動作可証。則檢察官起訴被告有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其左手手腕受傷之傷害犯行,與事証不符,自無足採。

惟被告係於遭告訴人左 手拉其衣領,此可由前開監視錄影畫面見被告之醫袍領旋遭拉高,且上半身斜立,雙腳仍留於原地,致重心在後,顯係遭告訴人向其方向拉扯向前而傾斜,非被告向 告訴人處推擠前進,是告訴人既先行出手拉被告領口,被告方舉右手抓住告訴人之左手,此乃一般人為阻擋或減緩遭拉扯力道之正常直覺反應,為排除告訴人現時不 法之拉扯行為。又該抓握對方拉其衣領之手腕之動作,係瞬間突發狀況,未超越必要之程度,被告辯稱不確定是否其抓手造成之傷情,如若為其抓傷,亦屬正當防衛 等語,即非無可採。